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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1-13 14:25 浏览量:1073

基本案情:2021年4月,XX通过某电商平台购置了一部华为手机、XX付款后不久收到了X电子商务公司邮寄的手机。但XX发现,该部手机存在耗电快、发热严重的问题。此后XX通过电商平台客服与X电子商务公司反复核买该店铺出售的手机是否为全新手机,该公司均承诺其自身具有华为直供授权,出售的手机为正品行货,支持官方验货,多次郑重表示出售给XX的手机为未激活的全新机。为验证手机质量问题,XX将手机送至华为授权的服务中心检测,根据最终的华为终端服务检测报告,XX购置的该部手机已经于2021年3月激活。此后,XX继续与电子商务公司沟通退换货以及赔偿事宜,但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沟通无果后,XX委托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维权。

办理过程:接受委托后,承办案件的欧阳律师经对XX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分析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X电子商务公司向XX出售手机的过程中,隐瞒手机系已经激活且已经使用过的信息,侵犯了XX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重、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X电子商务公司在XX购买手机之前,在其位于某电商平台店铺页面宣称所有手机皆为未激活未开封的正品行货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使得XX陷入X电子商务公司出售的手机均系正品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购买行为。在XX购买该款手机并进一步了解手机质量问题时,仍旧不对该部手机系已经开封并激活的情况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持续使XX陷入被欺诈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欧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X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结果: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方在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与XX协商,双方达成和解,X电子商务公司一次性向XX按照购机价格的三倍支付购机款及赔偿金共计20232元。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商家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既能保护自身交易安全,亦能净化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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