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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有风险 损害责任须自担

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5-28 15:44 浏览量:2178

案情简介:
李某与曾某均系羽毛球运动爱好者, 某日,李某与曾某在成都某羽毛球馆进行羽毛球双打锻炼时,李某在接球时不慎将球拍挥打在曾某脸上,造成曾某鼻梁破裂流血,右眼暂时失明。出于歉意,李某当即护送曾某前往医院治疗,并向曾某垫付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后曾某为治疗伤情,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经历两次手术,被诊断为右眼睫状体离断,外伤性白内障,视力无法恢复到以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曾某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是李某挥拍打击造成的,故向李某索赔,要求李某赔付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2余万元。双方对赔偿数额经过数次商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曾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以李某侵犯其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应对曾某的起诉,李某来到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听取了漫江律师事务所为其制定的诉讼方案后,李某决定委托漫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案件分析:
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后,指派郎布律师代理本案。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郎布律师提出了以下办理该案的代理意见:
一、体育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活动,即参与者一旦参与其中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活动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相应的后果,只有在侵权一方存在过错或体育活动严重违背活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与曾某平日关系融洽,曾某未有证据能证明李某的行为系对其的故意伤害,而且李某在二人的羽毛球运动中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因此,李某对造成曾某损害的后果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曾某并未经过法院指定而私自寻找鉴定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难以做到全面、真实、可观,该鉴定意见不应当被采信。
三、对于李某给曾某垫付的医药费等,应视作李某对曾某基于公平原则自愿作出的人道主义的补偿,不应视为所谓“李某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可”,更不应视作李某支付给曾某的赔偿。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可并采纳了郎布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漫江律师建议:
体育活动本身具备一定的对抗性,风险性,在法律上被视作为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参与者一旦参加活动,应视作自愿承担活动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只有侵权人存在过错或者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活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漫江律师建议,参加体育活动一定要遵守体育活动规则,同时务必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可能的避免损害结果的出现,对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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